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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南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持“江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遵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2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应按时来校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批准后,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申请入学、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须提交最后连续三个月肝功能化验正常的证明),向所属学院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低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编入相应班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程序如下:1.交费;2.凭本人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的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经院(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报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因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交费或减免、缓缴等手续没有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九条新生按专业编成自然班,一般按自然班进行教学。但大学英语等课程必要时可经测试按程度分级,另行编班进行教学。除特别标明者外,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都是四年,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生一学年内未获得的学分数(含任选课,但体育课除外,下同)达该学年内选定的本专业课程的总学分的1/3或累计达到学年平均学分的1/2者,应编入低一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选课进行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到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并应补齐新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采用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和通知学生。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有些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由院(系)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衡量,以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等形式进行,以综合测评的德育成绩形式体现。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经自学能掌握教学计划内某一课程时,可申请免修考试,但学生必须提供自学参考书、笔记、作业等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实验课、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各类课程考试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2天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作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院(其他医院证明无效)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以旷考论处。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学校规定(见《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其补考资格。准予补考的,通知学生本人,并报送教务处审核。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凡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可部分免听的除外)。学生无故缺课(含实践性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章选课与辅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进程。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修读,再选任选课。选课时力求避免时间冲突。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毕业当学期除外)修读学分一般不能低于18学分,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不包括辅修及第二专业课程)。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修读课程的学分:
(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期末考核课程成绩记为“无效”、“0分”的;
(三)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
第二十五条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重修。学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课程,在毕业学年学分审核前,提供一次补考的机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没有取得学分,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相关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批准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或第二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学生每学年修读的学分数计算和收取学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或者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在一年级的学习中,成绩特别优秀,本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若所在院(系)同意转出,送转入院(系)考核审查,同意接受的,送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按《江南大学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补充规定》(江大校办[2004]2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函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在暑假前办理。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选课学分。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或六周)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休学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江南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生效。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休学生应回家疗养。凭医院病历、处方和票据经校医院审核后,向学校报销(医疗费用报销限额200元,报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年底)。再次病休第二年医疗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只保留学籍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肝炎患者,需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编人下一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然班学习。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党组织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其学籍。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年限(不含保留学籍),超过六年的;
(二)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其他情况退学,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江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退学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户口迁回入学前所在地。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注销学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进入毕业学年前进行学分审核。第七学期初进行学分审核时,凡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10学分及以上者,不得进入毕业学年,编入下一年级,重修积欠的学分。第八学期初进行学分审核时,已取得1—7学期全部学分的,进入毕业环节。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南大学学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相差10学分(含10学分)以内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果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修满六年仍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详见第九条)可以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汁、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办理毕业证书换发手续。
第五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规定的总学分差1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后不能回校换发结业证书和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与当年毕业班学生一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不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一)综合测评中德育评定两次不及格的;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在最后一学期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明显改过表现的;
(三)最后一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因思想品德不及格而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院(系)调查,学校审核,确有显著进步时,可视为思想品德合格,如其它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已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公共体育课积欠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或由学校委托当地兄弟院校代为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在其毕业证书上加注第二专业名称。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可作为公选课学分记载。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籍学生的奖惩按照《江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经2005年7月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校本科学生中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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